礦用人車 安全要求
礦用人車 安全要求
Mine manriding cars with narrow gauge-Safety requirements
前言
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。
本標準涉及的是礦用人車的安全問題。
本標準未涉及到的危險與GB/T15706.1、GB/T15706.2一致。關于通用的機械、電氣、液壓、氣動和其他設備的危險,不包括在本標準中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,原JB8913—1999《礦用人車 安全要求》廢止。
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(yè)聯(lián)合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SAC/TC88)歸口。
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:洛陽礦山機械工程設計研究院。
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:河南理工大學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郭明、鄒聲勇、楊現(xiàn)利、齊新民、黃嘉琳、王亞東
礦用人車 安全要求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對礦用人車的安全要求。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和預定使用方面對礦用人車提出的限制。本標準所規(guī)定的安全要求適用于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的危險。
本標準適用于礦用窄軌運人車輛,包括平巷人車和斜井人車(以下簡稱人車)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1239.4 熱卷圓柱螺旋彈簧技術條件
GB/T4695 窄軌機車車輛 車輪踏面形狀及尺寸
GB9969.1 工業(yè)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
GB/T13306 標牌
GB/T15706.1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:基本術語和方法(GB/T15706.1-2007,ISO12100-1:2003,IDT)
GB/T15706.2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:技術原則(GB/T15706.2-2007,ISO12100-2:2003,IDT)
GB/T15822.1 無損檢測 磁粉檢測 第1部分:總則(GB/T15822.1—2005,ISO9934-1:2001,IDT)
GB/T15822.2 無損檢測 磁粉檢測 第2部分:檢測介質(GB/T15822.2-2005,ISO9934-2:2002,IDT)
GB/T15822.3 無損檢測 磁粉檢測 第3部分:設備(GB/T15822.3-2005,ISO9934-3:2002,IDT)
GB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(guī)程
JB/T4730.3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3部分:超聲檢測
JB/T8296.1 礦山窄軌車輛 開式輪對
JB/T9218 無損檢測 滲透檢測
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(2006版)
3 危險一覽表
礦用人車在其壽命期內,因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而在各階段可能產生的危險見表1。
表1 危險一覽表
4 安全要求和措施
4.1 人車預定使用的安全措施與對策應與GB/T15706.1的有關要求一致。
4.2 人車應符合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或GB16423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4.3 人車應按人機工程學原理設計,從而減輕勞動強度,避免操作者的疲勞。
4.4 車輪踏面應符合GB/T4695的規(guī)定,輪對應符合JB/T8296.1的規(guī)定,車輪與軌面間隙不大于2mm。
4.5 車廂頂棚、前后壁鋼板厚不應小于2 mm。
4.6 車廂內的任何部位不應有足以使人致傷的銳邊、尖角和凸出物。
4.7 車廂底架承受3倍最大靜載荷的試驗負荷后無永久變形,其焊縫應無裂紋。
4.8 頭車的前、后壁應開設觀察窗口;掛車中前壁也應開設觀察窗口。
4.9 人車的舒適系數(shù)不應小于0.3,并按式(1)計算:
式中:
K——舒適系數(shù);
S——車廂地板面積,單位為平方米(m[sup]2[/sup]);
N——座位數(shù),單位為個。
4.10 車廂入口處應裝設摘掛方便的保護欄桿,運行中不應自行脫落。
4.11 人車座位兩側應裝有防護扶手,車廂應能運送載有傷員的擔架。
4.12 主牽引桿、連接裝置及銷軸應進行拉伸試驗,試驗破斷拉力不應小于最大靜載荷的13倍。
4.13 主牽引桿、銷軸、抱爪及楔形箱應進行探傷檢查,其結果不應超過JB/T4730.3、JB/T9218、GB/T15822中Ⅰ級缺陷的規(guī)定。
4.14 人車的連接器、碰頭及轉向器應有減震裝置。
4.15 緩沖裝置的阻力值應經過標定,標定后零件應無永久變形或損壞。兩臺緩沖器的阻力值相差不應大于15%。
4.16 緩沖木應采用紅松或阻力值相當于紅松的其他材料,在切入面40mm深度內,不應有影響阻力值的裂紋、櫛子等缺陷。
4.17 緩沖鋼絲繩應采用單層圓股、交互捻形式,其安全系數(shù)不小于3。
4.18 彈簧應在試驗負荷下壓縮(拉伸)3次,其永久變形不應大于自由高度的0.5%。
4.19 人車在運行時應平穩(wěn)、可靠,不應出現(xiàn)橫向、縱向傾翻。
4.20 人車組列后應能順利通過設計最小曲率半徑的彎道。
4.21 各運動部件應動作靈活、協(xié)調,復位應準確、可靠。
4.22 人車組列后的運行速度:斜井人車不應超過5 m/s,平巷人車不應超過3 m/s。
4.23 平巷人車一般不安裝制動裝置,需要安裝時,制動后滑行距離應小于20 m。
4.24 斜井人車組列運行時,每節(jié)車的制動裝置均應靈活、可靠。在行駛方向的第一節(jié)車內應設有迅速、可靠的手動制動裝置。
4.25 抱爪與楔形箱應經靜載荷試驗,試驗載荷為其承受最大制動力的3倍,試后不應產生永久變形。
4.26 抱爪和楔形箱橫向竄動靈活,其竄動量為20 mm~25 mm。
4.27 斜井人車制動空行程時間:抱軌型不大于0.2s,插爪型不大于0.3s。兩側插爪(或抱爪)下落的時間差不大于0.02 s。
4.28 斜井人車在同一制動阻力下的平均制動減速度:空載不應大于30 m/s[sup]2[/sup],滿載為10 m/s[sup]2[/sup]~13 m/s[sup]2[/sup]。
4.29 按設計要求組成的列車應進行零速脫鉤試驗,試驗時各部動作應正常到位,各節(jié)車均應落爪制動。
4.30 零速脫鉤制動時,抱爪與鋼軌頂面的夾角為70[sup]o[/sup]~75[sup]o[/sup],牙片的一側應咬住鋼軌頭側面的全高,另一側不應小于2/3。
4.31 插爪下落時,其尖端低于枕木上平面的距離不應小于70mm。
4.32 人車制動后,各零部件均不應有裂紋、變形、扭曲和開焊等缺陷,制動架應能恢復到位。
4.33 斜井人車應設置靈活、可靠的平道閉鎖裝置。
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判定
5.1 試驗器材:
a) 精度不低于±1%,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kN的試驗機;
b) 精度不低于±1%,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.1kN的彈簧試驗機;
c) 分度值分別為1 mm的鋼卷尺和鋼直尺、0.02 mm的游標卡尺及分度值為0.001mm的千分尺;
d) 精度為0.01s的電秒表。
5.2 輪對尺寸、車輪踏面形狀和尺寸用樣板檢查,車輪與軌面間隙用塞規(guī)檢查。
5.3 車廂底架的靜載荷試驗在試驗機上進行,承受3倍最大靜載荷后檢查是否永久變形,焊縫是否有裂紋。
5.4 連接裝置、牽引鏈和保險鏈的拉伸試驗在材料試驗機上進行。試驗負荷達到其承受的最大靜載荷的13倍,檢查是否破斷。
5.5 金屬探傷試驗按JB/T4730.3、JB/T9218、GB/T15822進行(最后一種方法作為仲裁使用)。
5.6 緩沖器阻力值的標定在材料試驗機或專用試驗裝置上進行。試驗時,滑塊每次調整2mm,記錄其相應的阻力值,直到最大制動力的3倍為止。檢查零件有無損壞變形,夾繩器處鋼絲繩有無抽動。
5.7 彈簧的試驗按GB/T1239.4進行。
5.8 人車組列(至少兩節(jié))后,檢驗其通過彎道能力和運行平穩(wěn)性。
5.9 人車的運行速度、平均制動減速度及制動空行程時間在試驗臺上用脫鉤試驗方法測定,試驗不少于2次。
5.10 平均制動減速度按式(2)計算:
式中:
a——平均制動減速度,單位為米每二次方秒(m/s[sup]2[/sup]);
v——制動開始時人車的運行速度,單位為米每秒(m/s);
S[sub]x[/sub]——人車緩沖距離,單位為米(m)。
5.11 檢查抱爪與楔形箱橫向竄動是否靈活,其竄動量應符合4.26的規(guī)定。在試驗機上做靜載荷試驗,試驗負荷達到其承受的最大制動力3倍,檢查其是否產生永久變形。
5.12 在試驗臺的斜坡上打開制動裝置,用角度尺測量抱爪與鋼軌頂面的夾角,并用鋼卷尺檢查牙片咬住鋼軌頭側面的高度,其結果應符合4.30的規(guī)定。
5.13 用鋼卷尺測量插爪下落后其尖部低于枕木上平面的距離,應符合4.31的規(guī)定。
5.14 人車組列后從斜坡軌道運行到水平軌道后,檢查閉鎖裝置能否防止制動裝置動作;再從水平軌道進入斜坡軌道,檢查閉鎖裝置能否自動復位及其復位斜坡角度,試驗不少于2次。
5.15 人車組列后應進行全速空載、滿載動載荷試驗各2次,制動性能應符合4.28的規(guī)定,并檢查各零部件的可靠性能。
6 使用信息
6.1 人車的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/T15706.2和GB9969.1的要求。使用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:
——產品名稱、規(guī)格和主要技術參數(shù);
——主要用途和適用范圍;
——適用的工作條件和環(huán)境;
——結構示意圖;
——系統(tǒng)說明;
——安裝與調試方法;
——使用與操作方法;
——維護與保養(yǎng)方法;
——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。
6.2 使用說明書應采用使用該人車的國家官方語言書寫,其用語應適合操作人員閱讀。
6.3 人車適用的工作條件包括:
a) 坡道傾角;
b) 彎道半徑(水平、垂直);
c) 軌道結構。
6.4 每臺人車均應在明顯位置處固定產品標牌,標牌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/T13306的規(guī)定。其主要內容包括:
a)制造廠名稱和商標;
b)產品型號和名稱;
c)產品主要技術參數(shù);
d)安全標記;
e)產品制造日期及出廠編號;
f)產品執(zhí)行標準編號。
【發(fā)布日期】20070719
【實施日期】200801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