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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用人車 安全要求

礦用人車 安全要求

Mine manriding cars with narrow gauge-Safety requirements

前言

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。

本標準涉及的是礦用人車的安全問題。

本標準未涉及到的危險與GB/T15706.1、GB/T15706.2一致。關于通用的機械、電氣、液壓、氣動和其他設備的危險,不包括在本標準中
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,原JB89131999《礦用人車  安全要求》廢止。

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(yè)聯(lián)合會提出。

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SAC/TC88)歸口。

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:洛陽礦山機械工程設計研究院。

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:河南理工大學
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郭明、鄒聲勇、楊現(xiàn)利、齊新民、黃嘉琳、王亞東

 

礦用人車 安全要求

1  范圍
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對礦用人車的安全要求。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和預定使用方面對礦用人車提出的限制。本標準所規(guī)定的安全要求適用于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的危險。

本標準適用于礦用窄軌運人車輛,包括平巷人車和斜井人車(以下簡稱人車)

2  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
GB/T1239.4  熱卷圓柱螺旋彈簧技術條件

GB/T4695  窄軌機車車輛  車輪踏面形狀及尺寸

GB9969.1  工業(yè)產品使用說明書  總則

GB/T13306  標牌

GB/T15706.1  機械安全  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  1部分:基本術語和方法(GB/T15706.1-2007,ISO12100-12003,IDT)

GB/T15706.2  機械安全  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  2部分:技術原則(GB/T15706.2-2007,ISO12100-22003,IDT)

GB/T15822.1  無損檢測  磁粉檢測  1部分:總則(GB/T15822.12005,ISO9934-12001,IDT)

GB/T15822.2  無損檢測  磁粉檢測  2部分:檢測介質(GB/T15822.2-2005,ISO9934-22002IDT)

GB/T15822.3  無損檢測  磁粉檢測  3部分:設備(GB/T15822.3-2005,ISO9934-32002,IDT)

GB16423  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(guī)程

JB/T4730.3  承壓設備無損檢測  3部分:超聲檢測

JB/T8296.1  礦山窄軌車輛  開式輪對

JB/T9218  無損檢測  滲透檢測

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(2006)

3  危險一覽表

礦用人車在其壽命期內,因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而在各階段可能產生的危險見表1。

1  危險一覽表






4  安全要求和措施

4.1  人車預定使用的安全措施與對策應與GB/T15706.1的有關要求一致。

4.2  人車應符合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或GB16423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
4.3  人車應按人機工程學原理設計,從而減輕勞動強度,避免操作者的疲勞。

4.4  車輪踏面應符合GB/T4695的規(guī)定,輪對應符合JB/T8296.1的規(guī)定,車輪與軌面間隙不大于2mm。

4.5  車廂頂棚、前后壁鋼板厚不應小于2 mm

4.6  車廂內的任何部位不應有足以使人致傷的銳邊、尖角和凸出物。

4.7  車廂底架承受3倍最大靜載荷的試驗負荷后無永久變形,其焊縫應無裂紋。

4.8  頭車的前、后壁應開設觀察窗口;掛車中前壁也應開設觀察窗口。

4.9  人車的舒適系數(shù)不應小于0.3,并按式(1)計算:





式中:

K——舒適系數(shù);

S——車廂地板面積,單位為平方米(m[sup]2[/sup])

N——座位數(shù),單位為個。

4.10  車廂入口處應裝設摘掛方便的保護欄桿,運行中不應自行脫落。

4.11  人車座位兩側應裝有防護扶手,車廂應能運送載有傷員的擔架。

4.12  主牽引桿、連接裝置及銷軸應進行拉伸試驗,試驗破斷拉力不應小于最大靜載荷的13倍。

4.13  主牽引桿、銷軸、抱爪及楔形箱應進行探傷檢查,其結果不應超過JB/T4730.3、JB/T9218、GB/T15822中Ⅰ級缺陷的規(guī)定。

4.14  人車的連接器、碰頭及轉向器應有減震裝置。

4.15  緩沖裝置的阻力值應經過標定,標定后零件應無永久變形或損壞。兩臺緩沖器的阻力值相差不應大于15%。

4.16  緩沖木應采用紅松或阻力值相當于紅松的其他材料,在切入面40mm深度內,不應有影響阻力值的裂紋、櫛子等缺陷。

4.17  緩沖鋼絲繩應采用單層圓股、交互捻形式,其安全系數(shù)不小于3。

4.18  彈簧應在試驗負荷下壓縮(拉伸)3次,其永久變形不應大于自由高度的0.5%。

4.19  人車在運行時應平穩(wěn)、可靠,不應出現(xiàn)橫向、縱向傾翻。

4.20  人車組列后應能順利通過設計最小曲率半徑的彎道。

4.21  各運動部件應動作靈活、協(xié)調,復位應準確、可靠。

4.22  人車組列后的運行速度:斜井人車不應超過5 m/s,平巷人車不應超過3 m/s。

4.23  平巷人車一般不安裝制動裝置,需要安裝時,制動后滑行距離應小于20 m。

4.24  斜井人車組列運行時,每節(jié)車的制動裝置均應靈活、可靠。在行駛方向的第一節(jié)車內應設有迅速、可靠的手動制動裝置。

4.25  抱爪與楔形箱應經靜載荷試驗,試驗載荷為其承受最大制動力的3倍,試后不應產生永久變形。

4.26  抱爪和楔形箱橫向竄動靈活,其竄動量為20 mm25 mm。

4.27  斜井人車制動空行程時間:抱軌型不大于0.2s,插爪型不大于0.3s。兩側插爪(或抱爪)下落的時間差不大于0.02 s

4.28  斜井人車在同一制動阻力下的平均制動減速度:空載不應大于30 m/s[sup]2[/sup],滿載為10 m/s[sup]2[/sup]13 m/s[sup]2[/sup]。

4.29  按設計要求組成的列車應進行零速脫鉤試驗,試驗時各部動作應正常到位,各節(jié)車均應落爪制動。

4.30  零速脫鉤制動時,抱爪與鋼軌頂面的夾角為70[sup]o[/sup]75[sup]o[/sup],牙片的一側應咬住鋼軌頭側面的全高,另一側不應小于2/3。

4.31  插爪下落時,其尖端低于枕木上平面的距離不應小于70mm。

4.32  人車制動后,各零部件均不應有裂紋、變形、扭曲和開焊等缺陷,制動架應能恢復到位。

4.33  斜井人車應設置靈活、可靠的平道閉鎖裝置。

5  安全要求和措施的判定

5.1  試驗器材:

a)  精度不低于±1%,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kN的試驗機;

b)  精度不低于±1%,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.1kN的彈簧試驗機;

c)  分度值分別為1 mm的鋼卷尺和鋼直尺、0.02 mm的游標卡尺及分度值為0.001mm的千分尺;

d)  精度為0.01s的電秒表。

5.2  輪對尺寸、車輪踏面形狀和尺寸用樣板檢查,車輪與軌面間隙用塞規(guī)檢查。

5.3  車廂底架的靜載荷試驗在試驗機上進行,承受3倍最大靜載荷后檢查是否永久變形,焊縫是否有裂紋。

5.4  連接裝置、牽引鏈和保險鏈的拉伸試驗在材料試驗機上進行。試驗負荷達到其承受的最大靜載荷的13倍,檢查是否破斷。

5.5  金屬探傷試驗按JB/T4730.3、JB/T9218、GB/T15822進行(最后一種方法作為仲裁使用)。

5.6  緩沖器阻力值的標定在材料試驗機或專用試驗裝置上進行。試驗時,滑塊每次調整2mm,記錄其相應的阻力值,直到最大制動力的3倍為止。檢查零件有無損壞變形,夾繩器處鋼絲繩有無抽動。

5.7  彈簧的試驗按GB/T1239.4進行。

5.8  人車組列(至少兩節(jié))后,檢驗其通過彎道能力和運行平穩(wěn)性。

5.9  人車的運行速度、平均制動減速度及制動空行程時間在試驗臺上用脫鉤試驗方法測定,試驗不少于2次。

5.10  平均制動減速度按式(2)計算:





式中:

a——平均制動減速度,單位為米每二次方秒(m/s[sup]2[/sup])

v——制動開始時人車的運行速度,單位為米每秒(m/s);

S[sub]x[/sub]——人車緩沖距離,單位為米(m)。

5.11  檢查抱爪與楔形箱橫向竄動是否靈活,其竄動量應符合4.26的規(guī)定。在試驗機上做靜載荷試驗,試驗負荷達到其承受的最大制動力3倍,檢查其是否產生永久變形。

5.12  在試驗臺的斜坡上打開制動裝置,用角度尺測量抱爪與鋼軌頂面的夾角,并用鋼卷尺檢查牙片咬住鋼軌頭側面的高度,其結果應符合4.30的規(guī)定。

5.13  用鋼卷尺測量插爪下落后其尖部低于枕木上平面的距離,應符合4.31的規(guī)定。

5.14  人車組列后從斜坡軌道運行到水平軌道后,檢查閉鎖裝置能否防止制動裝置動作;再從水平軌道進入斜坡軌道,檢查閉鎖裝置能否自動復位及其復位斜坡角度,試驗不少于2次。

5.15  人車組列后應進行全速空載、滿載動載荷試驗各2次,制動性能應符合4.28的規(guī)定,并檢查各零部件的可靠性能。

6  使用信息

6.1  人車的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/T15706.2GB9969.1的要求。使用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:

——產品名稱、規(guī)格和主要技術參數(shù);

——主要用途和適用范圍;

——適用的工作條件和環(huán)境;

——結構示意圖;

——系統(tǒng)說明;

——安裝與調試方法;

——使用與操作方法;

——維護與保養(yǎng)方法;

——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。

6.2  使用說明書應采用使用該人車的國家官方語言書寫,其用語應適合操作人員閱讀。

6.3  人車適用的工作條件包括:

a)  坡道傾角;

b)  彎道半徑(水平、垂直)

c)  軌道結構。

6.4  每臺人車均應在明顯位置處固定產品標牌,標牌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/T13306的規(guī)定。其主要內容包括:

a)制造廠名稱和商標;

b)產品型號和名稱;

c)產品主要技術參數(shù);

d)安全標記;

e)產品制造日期及出廠編號;

f)產品執(zhí)行標準編號。

【發(fā)布日期】20070719

【實施日期】20080101